对于诚信企业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如下规定:
一、诚信企业的认定发布: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诚信企业的认定发布工作。
二、诚信企业的数据库管理: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全区诚信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三、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有如下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媒体加大对诚信企业的宣传和推介力度,推动其扩大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为诚信企业提供免费培训。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和服务权限对诚信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等环节,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为诚信企业提供融资、租赁、采购和出行等优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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