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告知书
发文时间:2026-05-22
资料来源:包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运输经营单位:

为全面筑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防线,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产地检疫

(一)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畜禽出栏、调运前,货主须按规定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运输,严禁无检疫证明的畜禽上市流通。

(二)规范现场检疫流程。官方兽医和协检员须严格执行到场检疫要求,核查畜禽健康状况、畜禽标识以及免疫记录等信息,严禁“隔山开证”,确保检疫流程闭环可追溯。

(三)强化运输车辆备案。从事畜禽运输的车辆须提前在“牧运通”系统完成备案,确保车辆符合防疫条件,运输前后按规定清洗消毒,杜绝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二、屠宰检疫

(一)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屠宰企业须严格执行入场查验登记制度,安排专人核查入场动物的产地检疫证明,核对畜禽标识、动物数量及来源等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无检疫证明、标识不全的畜禽一律不得入场屠宰,坚决杜绝证物不符、产地检疫证过期、有证无畜等行为发生。

(二)规范畜禽流通管理。严禁畜禽“一车多卖”“异地分流”等违规行为,杜绝畜禽来源不明、跨区域违规调运等问题,确保畜禽流通全程可控。

(三)严格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各畜禽屠宰企业须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要求,对病死畜禽、“三腺”及其他不符合肉品品质标准的肉品,按规定开展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不合格肉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同时,要将相关数据如实填报并上传至“内蒙古牧运通”系统。

(四)规范数据填报工作。各屠宰企业须按要求通过“内蒙古牧运通”系统如实填报进场数、检疫数、出场数以及无害化处理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现全链条信息化监管。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附件:全市投诉举报受理电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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