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告
依据“免罚轻罚”清单动态更新及常态化公示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农牧业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情况,对“包头市农牧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头市农牧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公布。
包头市农牧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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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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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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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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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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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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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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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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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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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农牧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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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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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2个及以上从轻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 |
1.《农药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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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2个及以上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罚款。 |
1.《农药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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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
情节轻微、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2个及以上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同上。 |
1.《兽药管理条例》 (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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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第七条 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2个及以上从轻情形的,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罚款。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2018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第七条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包头市 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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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2个及以上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罚款。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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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处1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2个及以上从轻情形的,处10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 第二款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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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积极改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处5000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2个及以上从轻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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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300元以下罚款。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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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形,且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重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67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300元以下罚款。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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