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农牧业领域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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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农牧局、高新区资源环境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按照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包发改财金字〔2021〕6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包发改财金字〔2024〕343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农牧业领域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农膜、农机等行业领域。 二、分级分类 充分运用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相应细分为“优”、“优-”、“良+”、“良”、“良-”、“中+”、“中”、“中-”、“差”九个等级。按照《包头市农牧局分级分类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制度》要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监管机制结合,对全市涉农主体开展农牧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三、信用等级查询 登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包头)”并查询相关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农牧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等监管工作的基础。 四、差异化监管 (一)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优”、“优-”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3.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4.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良+”、“良”、“良-”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3.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中+”、“中”、“中-”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四)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进行约谈;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包头市农牧局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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