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谁?
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4.哪些文件不需要进行审查?
①内部管理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②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③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④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5.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两项兜底条款,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四个方面18项标准和两项兜底条款,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行政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修订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将18项标准细化为50余项二级标准。
6.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意见》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基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也对某些特殊政策措施作出了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7.政策制定机关不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1.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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