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21
资料来源:包头市农牧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

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牧民合作社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方面的带动作用,增强农牧民合作社的吸引力、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必要性

(一)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农牧民合作社发展显示出良好态势,其发展速度和规模领先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市农村牧区第二大生产经营主体和带动农牧民主动融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主要作用。

(二)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农牧民合作社已成为推动我市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载体,在推动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实现农牧业机械化、引领农牧业信息化和服务社会化、提高农牧民素质等方面作用明显。引导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实施涉农项目、创新支农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迅速,但还存在规模小,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规范,自我发展实力、带动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只有引导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才能增强农牧民合作社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带动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合作社的优势,维护好合作社成员权益,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带动农牧民增收,实现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村牧区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牧民为主体的原则。尊重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按照“责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民主选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

——坚持集约化规模化的原则。以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为手段,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内加强服务,对外追求效益,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坚持互利共赢、利益联结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牧业产业化模式,形成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共赢。

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加强政府引导,做到政府“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加大政策扶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的合作社。

三、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组织机制,夯实合作社发展基础。

1.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牧民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牧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2.完善协调组织机构。农牧民合作社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牧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合作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并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要依法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牧民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农牧部门要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牧民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要建立长效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示范社运行情况监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示范社,取消示范社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4.明晰产权关系。农牧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牧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明晰资产权属关系,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农牧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大小,对农牧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牧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履行好资产管理和维护责任。农牧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5.定期公开社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农牧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公布。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牧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牧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规范财务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提升合作社凝聚力。

1.强化财务管理。农牧民合作社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牧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与农牧民合作社有业务关联的人员,不得担任农牧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2.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农牧民合作社要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牧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记录、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3.分配收益公平合理。农牧民合作社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合作社可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可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盈余中,返还成员的总额不得低于盈余的60%,并依据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大小,按比例进行分配;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三)规范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增强合作社竞争力。

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农牧民合作社要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2.加强品牌建设。农牧民合作社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着力点,以品牌建设为核心,围绕“品种、品质、品牌”做好文章,大力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产品市场流通。

3.完善产业化经营体系。农牧民合作社要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结、组织和服务农户的作用。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着力打造标准化专用原料生产基地和“一村一品”特色基地,构建统分结合的生产经营机制,延伸种、养、加、销产业链条。

4.开展信用合作。农牧民合作社要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要开展信用合作,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5.推进信息化建设。农牧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积极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和管理。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

6.注重科技创新。农牧民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以促进农牧业增产增收为主的科技创新活动,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加快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我市现代农牧业创新发展。

四、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服务指导。市农牧、发改、财政、水务、林业、食药工商、供销、包头银监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加强服务指导,合力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农牧渔业经营管理部门要专门成立农牧民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各地区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并完善培训计划,对农牧民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和一般成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提高其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财政扶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市、旗(县区)两级财政,要增加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标准化生产、农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涉农相关部门要把农牧民合作社作为建设项目的新型实施主体,在农牧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林业建设保护、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科技入户、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牧区信息化等建设项目上,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实施。各地区政府要引导建立自上而下的合作社贷款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可以给予贷款贴息。同时,对带动能力强、示范作用大的合作社给予补贴和奖励。

(三)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以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牧业机械等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以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质押贷款业务。保险机构要探索开发适合合作社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优先为各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深化示范引领。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扎实推进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使示范社成为今后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力抓手。要深入开展市级示范社建设活动,培育一批生产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带动农牧民增收效果显著的示范社。要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在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注重人才培养。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牧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业农牧民。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农牧民合作社合作开展技术协作。结合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特长参与农牧民合作社工作,并参照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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