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机关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包头市农牧局网站(http://nmj.baotou.gov.cn)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包头市农牧局办公室(昆区青年路7号粮贸大厦19楼1904室)查阅或索取。
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包头市农牧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包头市农牧局网站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信息获取场所为包头市农牧局网站(http://nmj.baotou.gov.cn);公共查阅窗口地点:昆区青年路7号粮 贸大厦19楼1904室。本机关还将通过农牧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包头现代农牧业)、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类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窗口查阅上述信息。
3、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1、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包头市农牧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昆区青年路7号粮贸大厦19楼1904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256012,传真5256038;通讯地址为昆区青年路7号粮贸大厦19楼1904室,邮政编码为010010,电子邮箱地址:btsnmyjbgs@163.com。
2、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包头市农牧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包头市农牧局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btsnmyjbgs@163.com);或者可直接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 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一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合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顶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包头市农牧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区青年路7号粮贸大厦19楼1904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5256012
传真号码:0472—5256038
邮政编码:014030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btsnmyjbgs@163.com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472—5256030,传真:0472—5256038,通信地址:昆区青年路7号粮贸大厦16楼1615室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01401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8:30—12:00,14:30—17:3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