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202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告知书
发文时间:2026-03-10
资料来源:包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市各养殖场(户):

为切实做好包头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包头市202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责任及配合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各养殖场(户)作为饲养者,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当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及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免疫、流调、监测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防疫工作的实施;因免疫不到位而引发动物疫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在开展免疫的同时,各养殖主体要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做好“牧运通”平台免疫数据录入和养殖场基础信息的修改录入,确保信息真实可追溯。各地要强化防疫人员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流程,杜绝漏录、错录、迟录,不断提升动物防疫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春防集中免疫时间与范围

全市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2026年3月初至5月底。请各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属地旗县区农牧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期完成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集中免疫病种

(一)强制免疫病种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        

2.口蹄疫: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匹配性好的疫苗,推荐对猪使用含O型变异株组分的疫苗进行免疫。

3.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以外,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鲁氏菌病:对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

(二)其他疫病免疫建议

除强制免疫病种和各旗县区提供的免疫项目外,建议养殖场(户)结合生产实际,自主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开展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狂犬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牛肺疫、牛出败、牛病毒性腹泻、马流产沙门氏菌病、犬四联等疫病免疫工作。

四、免疫注意事项

(一)免疫前,做好疫苗回温、畜禽保定等准备工作;免疫后,防疫人员要现场观察30分钟以上,确认无异常反应后方可离开。如发现畜禽出现发热、精神萎靡等不良反应,应立即联系负责免疫的防疫员或当地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做好个人防护,规范操作流程,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加强日常饲养管理,坚持科学养殖、规范养殖,切实增强畜禽抗病能力,有效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三)配合做好春防集中消毒灭源工作,对圈舍、场地、用具等进行全面彻底消毒,有效消除病原隐患。

(四)要做好病死畜禽、养殖废弃物、疫苗瓶、针头、防护服等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五)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规模化养殖主体,可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财政补贴;其他养殖主体,由属地兽医社会化组织提供强制免疫服务,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委会组织养殖户配合完成免疫工作。

(六)确保疫苗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或过期疫苗;应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接种,保证免疫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强化疫情报告

(一)从事畜禽养殖、屠宰、运输、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畜禽出现群体性发病、不明原因死亡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二)春防免疫过程中,要扎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全面了解畜禽存栏、免疫、疫病流行等情况,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监测,及时研判疫情风险,指导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请广大养殖场(户)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为包头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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