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的提示
发文时间:2026-04-03
资料来源:包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畜禽养殖场(户)及相关从业者:

口蹄疫是我国法定一类重大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的特点,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当前,国内外口蹄疫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国内O型毒株持续变异,境外SAT1型毒株已传入我国新疆、甘肃等地。为全面筑牢动物防疫防线,有效防范疫情发生与蔓延,切实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现将相关防控工作告知如下。

一、口蹄疫的基本特征、危害及临床表现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侵害偶蹄类动物。已知有7个免疫学完全独立的血清型,不同血清型间无交叉免疫保护,防控难度大。该病毒传染性强、感染阈值低,可多途径传播,潜伏期2 - 14天(通常7天),感染动物症状出现前就排毒,隐蔽性强,早期发现难。患病动物典型症状为口腔、蹄部、乳房皮肤水疱、溃烂,流涎明显;病畜精神萎靡、采食困难、跛行,严重者蹄壳脱落,幼龄动物易继发心肌炎死亡;部分患病动物症状轻微,易形成隐性带毒传播风险。

二、科学开展免疫接种,覆盖多血清型毒株

口蹄疫作为一类疫病,属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各养殖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免疫义务,对牛、羊、猪等易感畜禽开展口蹄疫疫苗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对抗体水平不达标的畜禽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可追溯、免疫效果达标。

三、严格检疫监管,规范牲畜调运管理

各养殖场户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内蒙古牧运通”提前申报检疫,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禁止无证调运;运输车辆需严格清洗消毒,严禁沿途抛洒废弃物、中途装卸交易。

牲畜调入后须立即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备,按规定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不合格的,须在监督下依法处理;对无证明、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经发现立即限制移动并上报。

对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货值金额处以15-3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5-15万元罚款;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从疫区、高风险区调运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全面开展消毒灭源,切断传播途径

养殖场(户)、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要建立常态化消毒制度,对圈舍、场地、用具、运输车辆、人员通道等进行全面消毒,彻底清除病毒滋生环境;做好粪污、病死畜禽等无害化处理,对处理场所、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毒扩散。

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工作人员进出需更换工作服、鞋靴,经消毒池、消毒通道消毒后方可进入。接触病畜人员体表及呼吸道可能带毒,需隔离3天后方可接触健康动物,防止人为传播病毒。

五、强化饲养管理,提升畜禽抵抗力

(一)生物安全管理。养殖场要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避免不同批次、不同来源畜禽混群饲养,减少病毒交叉感染风险。完善养殖场隔离设施,设置围墙、消毒池、隔离栏等,防止野生动物、流浪动物进入,阻断病毒传播媒介。定期开展养殖场清洁卫生,保持圈舍通风、干燥、清洁,改善畜禽饲养环境。

(二)营养与健康管理。科学搭配饲料,保证畜禽营养均衡,提升机体免疫力;严禁饲喂发霉变质饲料,防止畜禽抵抗力下降。做好畜禽日常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异常。定期开展驱虫、防疫等工作,减少其他疫病对畜禽的影响,降低口蹄疫感染风险。

(三)引种管控。严格控制引种,尽量自繁自养,确需引种的,必须从非疫区、无疫情养殖场引进,引种前开展口蹄疫检测,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

六、加强排查监测,规范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

(一)日常排查。要求养殖场(户)要每日开展口蹄疫排查,重点观察畜禽口腔、蹄部、乳房等部位,一旦发现水疱、溃烂、跛行、流涎等疑似症状,立即隔离患病畜禽。对羊等隐性感染风险高的畜禽,加大排查频次,结合监测手段,及时发现隐性带毒畜禽。建立排查台账,详细记录排查时间、畜禽数量、排查情况等,留存备查。

(二)强化疫情报告。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农牧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擅自处置患病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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