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征集养殖、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6-04-27
资料来源:包头市农牧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工作,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养殖、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全市范围内养殖、屠宰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征集线索内容

1.销售、收购、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2.非法处理病死畜禽窝点;私屠滥宰窝点。

3.屠宰厂(场)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入厂(场)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未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

4.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

5.屠宰厂(场)未按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6.饲料生产企业存在采购来源不明或不符合规定原料、以病死畜禽为原料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等行为。

7.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禁限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

8.饲料生产、经营或养殖使用过程中,擅自添加、超量添加或使用禁用的兽药(如抗生素、激素、“瘦肉精”等)等行为。

9.官方兽医存在不按时到岗、擅自脱岗离岗情况;在检疫工作中协助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出具检疫证明等违纪违法行为。

10.协助检疫人员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检疫以及协助检疫收费等违规行为。

三、有关说明

1.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等信息,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反馈。

2.受理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对查证属实的违法线索,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

附件:全市动物检疫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包头市农牧局 

2026427

字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