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牧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审查办法
发文时间:2022-06-27
资料来源:包头市农牧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决策水平,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包头市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包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审查制度》等要求及规定,结合农牧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我局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要政策制定或调整、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大事件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对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重大决策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开展的评估、审查、备案等系列工作。

第三条  农牧业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主要范围包括:

(一)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及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类农牧业农村牧区总体规划、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受市人民政府的指定,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修改。

(三)农牧业农村牧区财政预决算编制、农牧业生产重大投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重大财政资金的确定、安排和调整,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重点调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与我市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五)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决策。

(七)其他涉及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成立包头市农牧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专人负责评估材料收集、工作联络、组织领导小组审查会议、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报送备案、意见反馈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本系统内重要政策的起草科室(单位)、重大规划制定或调整提出科室(单位)、重大事件处置科室(单位)等重大决策提出科室(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一个事项涉及2个或2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牵头部门为评估主体。

第六条  对涉及本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评估主体须向领导小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作说明。

第七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评估主体自行组织评估的,应邀请相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避免低价中标恶性竞争,并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评审等工作。委托评估的,评估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可能给人民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考虑了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风险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否可能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相应处置措施或者应急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的具体方式、责任领导、参加人员、拟征询意见的范围及方法、工作进度安排等事项。

(二)开展风险调查。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研判,参考同类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其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以及可控程度。

(四)确定风险等级。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决策事项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个等级。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的为高风险;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少部分人民群众有意见分歧、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为低风险 。

(五)提出评估报告。

(六)组织报告评审。

(七)报送审查备案。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过程。

(二)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人民群众和利益相关方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媒体对决策事项的态度等方面听取意见。听取时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民意调查的范围要涵盖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可能影响的地区居民,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专家论证意见要充分、明确指出项目存在的风险情况,评估专家专业背景或资质要同评估项目性质相关。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点。

(四)风险评估结论。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等级或者中风险等级的,评估主体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一并提出化解风险工作预案。

(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维稳预案要明确组织机构及责任人,要对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局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印证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委政法委报送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印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所依据的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

(二)项目公示情况。采取公告、报纸或网络等形式在项目拟实施地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留档相关影像、文字资料,填写《包头市重大决策风险隐患公示表》;

(三)《包头市重大决策民意调查表》。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领导小组要综合各方面要素,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分别作出“实施、不实施、暂缓实施、调整实施”的结论,为决策提供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为高风险等级的,决策机关应当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决策事项为中风险等级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应当按照化解风险工作预案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决策事项为低风险等级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四条  对暂缓实施、调整实施的决策事项重新决策的,应当再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评估而未评估;或者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在评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按有关问责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机处置、迅速决策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该类决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字体
打印
关闭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