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847G/2026-03721
成文日期:
2023-10-1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包农发〔2023〕163号
发文机构:
市农牧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农牧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关于修订印发《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8
资料来源:市农牧局


各旗县区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各旗县区支行: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规范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和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2〕2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包头市农牧局、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6部门对《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包农发﹝2019﹞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包头市农牧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2〕2号)》,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规范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牧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资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规范联合体名称(即“****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有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和联合体建设方案,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各成员功能定位明确。

2.各成员间以契约文本形式建立紧密的联结关系,通过多元化联合、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草牧场、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3.构建了核心龙头企业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利益共享机制,形成了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4.通过联结合作,实现联合体内各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通过开展品牌共建共享,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龙头企业收购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旗县区同行业传统农牧户。

第三条  在联合体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牧效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包头市农牧局、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6部门(包头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认定为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联合体”)。

第四条  市级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和其他联结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进动态竞争淘汰机制。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市级联合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在具备上述“第二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1.原则上应由市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发起,“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经营联合要素齐全,联结主体一般应不少于10家农牧业经营主体。牵头企业在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联结主体及农牧民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农牧民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家庭农牧场已经过各级农牧部门认定,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承担土地草牧场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2.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含出口贸易额),其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3.以规模化种植龙头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1500万元。

4.以规模化养殖龙头企业(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1800万元。

5.以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合计年交易规模不低于2亿元。

6.以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年交易规模不低于1.5亿元。

7.以农牧业种业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

8.以休闲农牧业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1500万元,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1200万元。

9.以传统奶制品生产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1500万元,核心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不低于1200万元。

10.联合体核心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采购的农畜产品原料一般不低于所需农畜产品原料的60%。通过各成员合作,实现联合体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收购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11.联合体各成员间建立了紧密、稳定的紧密型联结方式,制定了清晰、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带动农牧户总数超过800户(要有带动实效台账或所在地农牧局开具的证明),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旗县区同行业传统农牧户人均收入10%以上。

12.联合体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责任,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可追溯,且在日常监管、抽样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并需提供申报当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牵头龙头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并需提供申报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第七条  对申报联合体与农牧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带动农牧户2000户以上的联合体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对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捐款捐物100万元以上的联合体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对属于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全产业链建设等项目重点培育产业类别的联合体,在监测和认定中适当放宽2项指标要求。发生其他重大社会经济发展波动及突发事件时,联合体监测和认定指标可根据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上述指标调整均由包头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当年度联合体具体情况共同研究确定调整幅度。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联合体应如实提供经营基本情况,填报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材料。

1.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申报表中填写上年度相关数据)。

2.联合体章程。

3.联合体建设方案。

4.所联结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认定文件

5.所联结家庭农牧场的认定证书及示范家庭农牧场文件。

6.牵头龙头企业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上年度审计报告,联结农牧民合作社上年度财务报表,联结家庭农牧场上年度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销售收入含出口贸易额的需提供出口实绩证明。

7.牵头企业提供最新资信情况证明(企业资信情况可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打印或由其开户银行提供本行资信情况证明。)

8.牵头企业申报当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

9.所在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开具的联合体带动农牧户情况证明,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旗县区主管部门需审核确认盖章。

10.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11.所在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牵头企业和联结主体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12.牵头企业对申报材料出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对材料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报联合体自愿向所在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标准条件的,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包头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包头市农牧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包头市级联合体认定程序和办法: 

1.每两年认定一批市级联合体,市农牧局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工作通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包头市农牧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赴联合体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认定建议。

3.经包头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体,包头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并由包头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联合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依据认定标准进行市级联合体监测,按照“属地负责、动态监管”原则,建立动态监测管理机制,旗县区要实时掌握联合体运行情况,对运行不良且多项指标不达标的联合体实施退出。

第十三条  包头市建立联合体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2年开展1次监测,联合体按时如实上报最新运行情况表。

第十四条  监测的具体办法是:

1.联合体报送材料。联合体按照包头市农牧局通知要求,向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材料,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向包头市农牧局报送监测表,作为监测的重要依据。各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可根据地区情况,组织被监测联合体牵头企业及联结主体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收支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报告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本行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牵头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等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扫描件,纸质版监测材料由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留存。

2.材料审查。旗县区主管部门对牵头企业的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充分征求本地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符合监测标准的正式行文上报包头市农牧局。

3.联席会议审核、公示等程序按照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联合体,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包头市农牧局门户网站”发布监测合格和认定的市级联合体名单。 

第十七条 联合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级联合体要及时上报运行情况等监测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监测材料的视情给予警告整改,对拒绝上报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核的联合体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级联合体更改联合体或牵头企业名称,应出具农牧管理部门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的更名材料,由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包头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包农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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